《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2014 年 12 月 31 日國務院第 75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具備條件的項目可以運用第三方評價評估。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或者對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 1 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 3 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國辦發〔2013〕96 號)
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嚴格績效評價機制。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以后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財綜[2014]96 號
對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對象、內容、程序、預算管理、績效和監督管理作出了制度規范。暫行辦法施行以來,對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推進第三方評價,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財庫〔2016〕205 號
進一步明確了依法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質量的重要保證??茖W合理確定采購需求是加強政府采購源頭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執行政府采購預算、發揮采購政策功能、落實公平競爭交易規則的重要抓手,在采購活動整體流程中具有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嚴格規范開展履約驗收是加強政府采購結果管理的重要舉措,是保證采購質量、開展績效評價、形成閉環管理的重要環節,對實現采購與預算、資產及財務等管理工作協調聯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的源頭和結果管理。
2019 年 11 月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的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一并存檔。
財政部監督評價局 2021 年 2 月 7 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向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等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主體(以下統稱委托方)提供績效評價服務的,獨立于委托方和績效評價對象的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咨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社會組織或中介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等。
本條第一款所稱績效評價服務是指第三方機構接受委托方委托,對績效評價對象進行績效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對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業務的全面領導,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把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作為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績效評價從業人員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第四條 第三方機構接受委托依法依規從事績效評價業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不得侵害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 2018 年 2 月 12 日第 37 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
進行監測。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